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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3)

时间:2010-05-04  点击: 来源:京审

  
  4.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不能采用静态的方法,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税收挡避额进行比较,或将折旧年限内各年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税收挡避额简单相加后进行比较。而必须采用动态的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5.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
  
  如前所述,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且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使企业的所得税发挥到最节省最少的地步。
  
  6.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税法赋予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中包含着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如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10年,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为6-10年,房屋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约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劝节税“的税收收益。如,某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在”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该企业有一电子设备,价值700000元,按规定其折旧年限为5-10年。若企业按7年计提折旧,则年折旧为100000元(假设设备无残值),扣除前3年免税期,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适用所得税税率33%,则企业因计提折旧获得的税收收益现值为[100000×(4.368-2.487)×33%]=62073元;若企业选择按10年计提折旧,年折旧为70000元,则因折旧而获得的税收收益现值为[70000×(6.148-2.487)×33%]=84499.8元。可见,在该设备折旧年限选择中,企业因折旧年限延长3年而多获得22426.8元的税收收益现值。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然,企业对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关键是要有利于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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