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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4)
时间: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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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建筑业由于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确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入确认时间)上面的差异,所以在所得税法上规定的应交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营业税法规上规定的应交税营业税纳税时间是不同的,特别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滞后于工程结算日期的时候,应该注意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日期。
四、结论
本文在最新的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一整套市政企业及关联方企业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经营,到工程决算阶段的各种经营行为较为全面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达到了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和缓解资金压力的目的。但是这套案例并不能涵盖市政企业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而市政企业想要更有效率和效益地进行纳税筹划,还有待于更多税务会计同仁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