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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税收优惠的筹划案例
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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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某人造板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木纤维板(人造板)的企业,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是由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属于薪材类。由于各种原因,改变进货渠道和压低收购价格都不可行,而当地木材加工点都是小规模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木片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由此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为了企业发展,2010年,该公司拟延伸产品线,不仅生产人造板,还利用人造板加工家具进行销售。
筹划思路
1.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
2.委托加工免征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收购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木片,还是委托当地的加工点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设立加工厂加工木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样不仅抢了当地同业加工点的市场,而且公司需要启动初加工项目投资。如果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林木产品初加工,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该规定没有将委托加工排除在外,而且将锯材(木片)纳入其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公司可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负责收购原木等初级林木产品,再将原木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原材料加工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中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随后,该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建议公司拆分家具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家具厂。这样,用于深加工生产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筹划思路
1.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
2.委托加工免征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收购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木片,还是委托当地的加工点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设立加工厂加工木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样不仅抢了当地同业加工点的市场,而且公司需要启动初加工项目投资。如果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林木产品初加工,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该规定没有将委托加工排除在外,而且将锯材(木片)纳入其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公司可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负责收购原木等初级林木产品,再将原木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原材料加工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中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随后,该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建议公司拆分家具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家具厂。这样,用于深加工生产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