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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税收争议怎么办?(3)
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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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情形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颇为普遍。在相同情况下,纳税人的国籍、常设机构、资金来源、支付等各方面,都不应影响其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同等的纳税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中国企业“走出去”后同时获得境外国家居民企业身份时,却无法享受同等的待遇。甚至有些国家还制定出专门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歧视性税收政策或者采取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就可以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情形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包含除前面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在执行中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需要提起双边协商的情形。比如,因缺乏对纳税人实际情况的了解,导致错误执行协定条款等情形。
情形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这也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将上述五个情形以外所有可能引起税收争议的情形全部囊括在内。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表示,在实践中,当中国企业(居民)遇到国际税收争议或者遭遇不公正待遇,如果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先规范税务管理再启动协商程序
“对某些企业而言,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把双刃剑。”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林绥说。他告诉记者,中国企业要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必须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向税务机关公开自己的财务和税务状况,以便于税务机关了解国际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委,掌握扎实的证据。“不了解国内企业的真实状况,税务机关替企业说话就不会硬气。”林绥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一些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不向国内税务机关寻求帮助,而是选择忍气吞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自身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其他“难言之隐”。如果一旦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就意味着这些问题会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权衡利弊,一些企业便选择了沉默。“某些企业就像有着一口烂牙的人,受了委屈也不敢张开嘴巴,生怕把这些烂牙露出来。而这一点,又恰恰被一些境外竞争对手和税务机关所利用。”林绥说。
孔丹阳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全球通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基本上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很少有话语权。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日趋增强,中国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税收话语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未来中国更多税收话语权的获得,是以企业税务管理的规范和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透明为前提的。如果中国企业不能很好地配合税务机关不断强化自身的税务管理,将很有可能使中国政府在税收方面难以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孔丹阳还表示,就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规范的税务管理也是企业保持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她建议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吃一堑长一智,深刻总结自身在境外因税务事宜“吃亏”的原因,不断将税务管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