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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
一、成立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
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文化局,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三、认定标准
按照《认定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二)根据《认定办法》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相关表格(详见《认定通知》)
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文产发[2009]18号中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企业注册地);
6.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