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3)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认定小组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八、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的,撤销该企业动漫企业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同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十、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检查过程中,以及外部审计部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动漫企业资格的,应按程序报送市级认定小组、部级认定小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十一、我市动漫企业认定受理时间截止期为每年11月6日。各动漫企业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和《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光盘类电子版。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邮编100044
联系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动漫及网络文化发展处
联系电话:82210764(FAX)、62216688-2181
82210766、62216688-2201
E-mail地址:DMWL@BJW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