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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动漫企业认定优惠政策(2)
二、企业申报必须跨过的八大门槛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三、重点动漫企业百里挑一
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只有通过动漫企业的认定之后才有资格申报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而申报重点动漫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1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四、优惠政策年年有
2009年7月,结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只有根据《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中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