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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时间:2011-06-22  点击: 来源:未知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旨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正确、完整;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完整;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结果是否正确;合并会计报表及附注各项目的披露是否恰当。下面我想结合上述四个方面谈谈如何进行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一、检查合并范围是否正确、完整

  根据财会字(199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根据上述规定,审计人员应检查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纳入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被投资单位,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控制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2、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1)通过与该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同时,还应注意是否将下列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了合并范围: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应注意有的企业将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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