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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购和使用普通发票
领购普通发票
1、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领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领购普通发票的书面申请;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的,并留有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的发票领购簿、税务IC卡。
2、普通发票实行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方式供应。
3、在领购普通发票时,需按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4、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5、用票单位因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联营、迁移、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关系时,按规定需要缴销或变换发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变换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领购发票保全措施
1、领购发票保全的范围
(1)外地来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
(2)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受过处罚未改正的
(4)会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固定财会人员的 以上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发票时,应缴纳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每本1000元)或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发票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担保人。 担保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担保期限最多为一年。
正确使用普通发票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