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解析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1-05-12  点击: 来源:未知

     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