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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3)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非付汇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但应存在以下几个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主要分为两项,即对损益类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非贸易付汇和计入资产或企业筹办费的非贸易付汇。前者在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时,应在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者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但纳税人应注意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24号文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点特殊规定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支付方确认收入实现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