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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集锦(3)
三、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0、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1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社会事业
一、医疗机构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