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个人所得税(2)

时间:2011-08-09  点击: 来源:未知

  上述政策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持股比例计算重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该文件明确,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国家重申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上两个文件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部署: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二要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三要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特别要加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四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强化税源管理基础,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五、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得到细化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该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税款:(1)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2)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