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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2)
第三、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虽金额较大,但检查期纳税人在产品和产成品库存量都较小,因此可不进行分配而全额视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查获额属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任意调节利润的,则相应调整待摊、预提费用科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冲销原有会计分录,并调整利润。
第六、企业将属于收入、收益的项目挂在往来账,则调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点账务调整与第一点基本一致,如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则调整为“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三)查获额属当年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比例在各环节进行分配计算,将查获额中的部分调整本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地说有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的,则应分别调整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和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四个环节进行分配。
查获额的分配计算一般采取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配法,因比例分配法计算方法简便,在检查工作中较为常用。比例分配法的计算公式为:
1、材料结存应分配数=材料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2、生产成本结存应分配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3、产成品结存应分配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4、销售成本分配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分配比例
上述分配比例分别为材料期末结存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与需分配的查获额的乘积。
第一点情况的基本账务调整为:
1、多转材料成本
(1)
借: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
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少结转材料成本的,则账务调整作相反分录。
第二、查获额属子多转或少转在产品成本的,则应调整在产品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三个环节中进行账务调整。
1、少转在产品成本
(1)
借:生产成本
贷: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