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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2)

时间:2011-12-23  点击: 来源:未知

    通过比较,两种算法结果是一样的。区别在于算法一是将整个资产负债表展开,结合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计算,较为复杂;算法二是根据资产的计税基础,结合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等影响损益的特殊事项进行计算,清晰、明了;当然二者对清算费用、相关税费都进行了扣除,建议选择第二种算法,不易出错。

    如何分配清算财产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该企业1970万元(2000+50-80)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清算费用40万元;2.职工工资180万元;3.清算所得税95万元;4.以前年度欠税100万元;5.债务250万元(300-50);6.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1305万元(1970-40-180-95-100-250)。

    如何计算投资所得、股息所得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由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故该部分相当于股东股息所得为0。股东的投资转让损失为剩余资产减去投资成本,由于20万元资本公积是投资时产生的溢价,构成投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1305-(1500+20)=-215(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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