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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出口退税篇
2011年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可分为四个方面。
政策扶持
(一)放宽边境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明确,自2010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进出口口岸出口至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同时,新政策规定对确有困难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入账单的边境贸易企业,可凭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的收汇核销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放宽了企业限定范围。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明确,增加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试点企业实行进口货物、跨境服务和其他经常性项目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明确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四个省(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已扩大至全国范围。
(三)飞机维修企业不再享受“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明确,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不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四)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明确,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函调,证实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对受托方企业不再进行征税。否则,应比照原政策对受托方企业按视同内销货物进行征税。
(五)软件设计出口业务纳入免抵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明确,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是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