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汇算清缴要注重发票的审查

时间:2012-04-12  点击: 来源:未知

    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真实性原则,发票是证明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因此发票成了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当然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重点审查的内容。那么,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到底存在哪些税收风险点呢?纳税人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呢?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对发票的审查作了归纳整理,帮助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防范税收风险。

    首先,要审查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否都取得了发票。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那么应取得发票的对象是指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涉及流转税的业务都应当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一笔业务如果对方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就应当从对方取得发票(自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除外)。比如,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对方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不涉及流转税,因此就不用取得发票,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对方要缴纳营业税,涉及流转税,就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要注重实质性的审查。

    企业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发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必须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才能扣除。因此,纳税人还要对发票作实质性审查,审查发票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开票方是否与收款方一致,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等是否与实际相符等等,如果不相符,那就是虚开的票或非法代开的票。《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第三条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显然,取得虚开、非法代开的发票既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也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能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