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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要注重发票的审查(2)
特别提示:
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比如说要求商家将烟酒开成办公用品等,将受到重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当然,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按规定可不受处罚,但所取得的发票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要审查发票的真伪性和有效性。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重点审查是否是虚开的发票,发票的真伪可提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对普通发票首先要审查是不是新版发票,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从名称上看,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换版后,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那么,从2011年1月1日起,再也没有“货物销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了,这些都是作废的发票或假发票。从发票代码上区别,根据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第六至七位,代表的是年份标志,凡这两位数是小于“10”的都是旧版发票,也就是作废发票。当前只有这两位数是“10”、“11”或“12”的才是新版发票,才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注意:各省对部分企业的旧版冠名发票可能有延长使用期限的规定,请按文件规定执行。)从发票的票面限额来看,现在手工发票只有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万元版及以上的发票都要由机器开具。其次要审查发票是不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比如说从票贩子手中购买的发票就是假发票或者非法取得的发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通过发票本身含有的物理防伪措施鉴别,也可通过上网查询、电话查询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鉴定发票的真伪。
纳税人取得的假票、废票或非法取得的发票,都不能作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果纳税人是故意取得“假票、废票或非法取得的发票”来入账,还将受到重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纳税人的故意行为,或者纳税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当然善意取得的假票、废票等,可不作处罚,但发票不能作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