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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IC企业所得税政策细则解读(2)

时间:2012-05-15  点击: 来源:未知

    强调扎根国内 支持自主研发

    财税[2012]27号对优惠对象进行了量化,用量化了的指标来界定优惠对象。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对象共分两类。

    一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并同时具备符合量化的指标要求。如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同时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等。

    赛迪智库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研究所所长安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10条对软件企业的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等的投入比例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从这点来看有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企业,一些水平不高、研发投入不大的企业有可能直接被淘汰。这是好事,对于推动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强有导向性的作用。

    此外,财税[2012]27号鼓励本地研发的导向性明确。一是重点支持和强调对企业研发的政策导向,并用量化指标对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等来具体规范。

    二是更加强调扎根国内,立足本土来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规定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这样就从量化指标中把政策优惠的对象朝那些深耕本土基地、为中国本土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贡献力量、培育本地化技术和人才的方向引导。

    海思常务副总裁何庭波向记者表达了这一规定的后续影响,她说,细则出台对IC企业将产生很大的鼓励作用,这将鼓励企业的进取;企业将会有更多资金投入到研发和人才保留方面,现在IC业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很多人才是从国外回来的,如果能有更好的条件留住这些人才,企业也会获得更好的发展;此外,企业资金足了,企业将会有更大的自由度,也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生雷也对记者表示,此次出台的是对新18文税收优惠具体落实的一个细则,无论是对新成立的还是对成立5年以上的IC公司都是利好,IC企业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研发中去,有利于IC企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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