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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采购艺术品的税务处理(2)
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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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其网上咨询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结论及企业的应对
(一)综合以上税务机关的认定,可以归纳得出以下结论:
企业购入字画、古董、艺术品等项物品并欲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其折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该物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收入取得直接相关
2、 该类物品的采购规模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配比,处于合理的区间。
(二)同时,艺术品采购行为应当避免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艺术品采购规模过大,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配比。
对此可以借鉴同为提升企业形象所支出的广告费和市场推广费,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应审慎计算艺术品采购的金额与企业收入、总资产规模之间的比例,设法预先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并取得其谅解。
2.通过拍卖途径获取艺术品,或采购国内外知名艺术家所创作的艺术品。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所取得的艺术品一般会被认为具有较大升值空间和明显升值趋势,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企业在持有该艺术品的期间,其价值在不断的增长而非减少,由此认定企业计提折旧的行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