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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分析(2)
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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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税务处理:
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客车,销售额为800÷(1+3%)=776.7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776.70×2%=15.53(万元)。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累计折旧 350
贷:固定资产 850。
(2)销售客车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84.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53。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4.47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84.47。
分别转让的纳税分析
客车和线路经营权分属两个不同的销售标的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现实情况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营业税相关法规对特许的线路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在对特许线路经营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准则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