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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有关税务政策衔接处理规定(2)
时间: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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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会计处理
(一)2010年度
1.取得预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0。
2.按照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营业税为10000000×5%=5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500000×7%=35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由于该项目当年尚未完工,相应的已缴税金及附加不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0×20%×25%=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二)2011年度
1.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等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0
贷:开发产品 30000000.
2.2011年计算营业税时的销售(预售)收入为40000000元。
应缴营业税为40000000×5%=20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2000000×7%=140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000000×3%=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0。
年底开发产品已完工,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此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余额分别为2500000元(500000+2000000)、175000元(35000+140000)、75000元(1500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7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5000。
3.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