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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有关税务政策衔接处理规定(3)
时间: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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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1)销售收入
2011年,虽然会计上结转销售收入50000000元,但其中包括2010年度的预售收入10000000元,由于10000000元已于2010年在税务处理上确认了收入,并按核定方式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2011年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50000000-10000000=40000000(元)。
(2)销售成本
整个项目开发成本为30000000元,2010年销售10000平方米,2011年销售40000平方米。甲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在计算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考虑了当年的成本费用(应税所得率就是在考虑企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方面因素后确定的利润率)。因此,虽然2011年会计上结转成本30000000元,但根据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2011年应确认的销售成本应为2011年的销售面积所对应部分的开发成本,销售成本为30000000÷50000×40000=24000000(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
虽然2011年会计账面上结转税金及附加2750000元,但其中有550000元是由于2010年预售收入产生的,这部分税费在计算2010年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作考虑,因此,不能在2011年进行重复扣除。2011年应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当年取得的收入40000000元所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2200000元。
分 析
从以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从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由于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对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的确认时间不同,导致出现了上述较为复杂的衔接确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按企业会计账面核算情况直接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否则会导致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虚增的资产,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扣除或计提折旧(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