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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投资所得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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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债券是发债人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票面标的面额、利率、偿还期等给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债券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因其安全性好、收益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受到投资者普遍青睐。不少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会选择将资金投向债券市场。不过,对于企业的债券投资收益,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要分情况对哪些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或减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下称公式一)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免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减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债券所得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转让收入根据36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至于转让国债收入实现日期的确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前述公式一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转让国债收益(损失)。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下称公式一)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免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减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债券所得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转让收入根据36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至于转让国债收入实现日期的确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前述公式一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转让国债收益(损失)。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