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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投资所得如何享受税收优惠(2)
时间: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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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其他债券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转让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铁路建设债券,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并计应税收入。同时,对购入债券的成本应全额扣除。而企业持有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对其未到期转让的应收利息处理,财税[2011]76号文件和财税[2011]99号文件通知均未予明确,因此,在转让这两种债券时,应将企业持有债券期间的利息并入债券转让所得额申报纳税
实例说明
自2009年以来,某纸业有限公司为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投资购买了几种类债券:
①2009年4月1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认购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09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7%,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3日;201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利息收入0.85万元,并于同年10月22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合计51.1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6号文件规定,公司在2011年4月13日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0.8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让地方政府债券业务,应确认的债券投资成本为50万元,转让收入51.1万元,且公司在2011年4月14日至10月22日间的应收利息,也应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所得为1.1万元,应申报纳税。
②2010年5月23日,公司以100.3万元在沪市购买1万手某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100万元),起息日为2010年4月22日,每年4月22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01%。2011年3月17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6万元。
税务处理: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该公司购买国债的成本为100.3万元,对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根据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公司在国债转让时实际持有天数为300天(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3月16日止),根据公式一计算国债利息收入为:100(万元)×(3.01%÷365)×300=2.47(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公司国债转让所得为:105.6-2.47-100.3=2.83(万元),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③2011年10月14日,该公司向承销商认购20年期铁路建设债券1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6%,付息日期为每年10月13日。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99号文件规定,对公司在以后年度按规定从发行主体收取的债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发生将持有债券转让的,应将转让收入扣除债券投资成本(15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铁路建设债券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2011年8月18日,通过网上认购方式,公司认购某企业2011年第一期债券200万元,期限为两年,票面年利率5.48%,付息日期为每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