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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点企业“营改增”税负平衡点的分析 (2)
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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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可见,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必然带来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
税负增高是否意味着企业利润下降?
判断税负高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用公式推算,需考虑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规模产生的良性影响。本次“营改增”属于税收制度的战略调整,给市场带来经营结构调整,其减税效应,使第二、第三产业更加紧密地融合。应该看到,“营改增”给市场环境带来了诸多良性改变,包括企业收入规模的增长、毛利的增加,效益的提高等。
为说明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假设:企业经营收入增加,而可抵扣固定成本并未随收入增加而改变,那么企业总的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将下降。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税负平衡点时,虽然税负上升,但利润绝对值是增加的。例如,某运输企业收入1100万元,可抵扣成本523.16万(其中折旧200万,税率为17%),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为47.56%(税负平衡点)。经测算,税负为3%,实现利润243.84万元。假设企业增加收入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为40.24%。经测算,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52.81万元,增值税税负为4.06%,高于原营业税税负,而利润为424.03万元,比税负平衡点对应的利润多180.19万元。我的老公是鬼物
可以看出,税负增加,不一定导致企业效益的降低。“营改增”后,由于经营环境发生良性改变,经济规模扩大,对税负高低应该作综合评判。
也正因为此,目前实行的超税负退税政策,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行为等相关条件,不能简单地按照“超”税负计算退税。
对那些可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扩大收入规模,提高毛利率,降低税负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适用超税负退税政策值得思考。而对普遍无法达到平均进项税税率所对应的税负平衡点的企业,应考虑其设备法定折旧摊销年限因素的影响。对法定年限内尚未摊销完毕的企业,在摊销时期内可给予退税政策扶持。对实行“营改增”后折旧已按法定年限摊销完毕的企业,由于“营改增”后毛利将明显增加,如果给予超税负退税,实际上是将原不能抵扣的税金予以退还。那么,是否应给予此类企业超税负退税也值得思考。
企业分拆忌盲目
“营改增”企业有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企业两种类型。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负低于营业税税负,“营改增”后,小规模企业在维持原经营规模前提下,效益将得到增加。
市场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纳税链条。部分企业不能准备测算税负平衡点或对增值税原理不理解,于是只简单从价格角度考虑,认为小规模纳税方式更具有优势,因而盲目拆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