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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判定纳税人类别
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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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后,对纳税人依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但分类标准又增加了新的内容,企业该怎么判断纳税人类别?本文就“营改增”试点后的新的内容归纳如下。
基本规定
“营改增”试点后,对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人的分类,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原则,即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基本规定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规定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首先,需要关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含的内容,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某企业应税服务纳税申报年销售额为480万元,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6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该按照540万元来计算;特别对“营改增”试点前,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其次,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其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指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3%”,不分服务种类,不分行业,不分企业,都是按照3%进行换算。
例:某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560万元,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80万元,另提供免税交通运输服务收入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税额=(560-80-50)×3%=12.9(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12.90÷3%=43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80-50)÷(1+3%)=417.48(万元);
基本规定
“营改增”试点后,对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人的分类,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原则,即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基本规定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规定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首先,需要关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含的内容,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某企业应税服务纳税申报年销售额为480万元,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6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该按照540万元来计算;特别对“营改增”试点前,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其次,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其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指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3%”,不分服务种类,不分行业,不分企业,都是按照3%进行换算。
例:某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560万元,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80万元,另提供免税交通运输服务收入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税额=(560-80-50)×3%=12.9(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12.90÷3%=43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80-50)÷(1+3%)=417.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