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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判定纳税人类别 (2)
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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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80-50)÷(1+11%)=387.39(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50=61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50)÷(1+3%)=592.23(万元)>500万元。
再次,增值税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两者是平行的关系,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某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万元,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40万元,虽然提供的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若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370万元,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90万元,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中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上述情况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综合考虑未来纳税人管理趋势、客户是否有要求、市场地位、税负水平等多个因素。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4.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的,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2013年8月1日后,也需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部分地区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有所不同。
5.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偶尔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
6.原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