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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股权变动中的逃税行为
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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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参股投资的现象日渐普遍,个人股权变动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税务机关应清醒看到,股权变动带来的个人财富增加,并不能同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其间隐藏的逃税行为仍然十分突出。
一、个人股权转让存在的逃税行为
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不包括国家暂免征税的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蔽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日常监管缺位,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更有甚者,在股权转让后,直接逃离本地,恶意逃税。
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而实际成交价比合同价多出很多。
股权转让隐瞒非货币性收入。采用股权转让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合同,其他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未申报纳税。
股权回购少计应税收入。股权回购是股份制企业为了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减少现金分红压力或为了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等回购原股东所持有股份,是个人股权转让的一种较特殊形式。一是资本公积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从收购价扣除,少计应税收入。二是股权回购过程中支付的其他对价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回购除应支付每股收益的现金对价外,企业为了更快地实现回购计划,往往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补偿来实现回购,目前较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补偿利息。
二、增资扩股中的逃税行为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权的重新量化,对转增的个人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虽然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股权转让存在的逃税行为
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不包括国家暂免征税的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蔽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日常监管缺位,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更有甚者,在股权转让后,直接逃离本地,恶意逃税。
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而实际成交价比合同价多出很多。
股权转让隐瞒非货币性收入。采用股权转让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合同,其他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未申报纳税。
股权回购少计应税收入。股权回购是股份制企业为了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减少现金分红压力或为了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等回购原股东所持有股份,是个人股权转让的一种较特殊形式。一是资本公积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从收购价扣除,少计应税收入。二是股权回购过程中支付的其他对价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回购除应支付每股收益的现金对价外,企业为了更快地实现回购计划,往往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补偿来实现回购,目前较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补偿利息。
二、增资扩股中的逃税行为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权的重新量化,对转增的个人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虽然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