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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股权变动中的逃税行为(2)
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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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此外,个人股东还利用从企业借款或资金空转实现资本增资或股本扩张,但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股权投资的逃税行为
一是明为法人对外投资,实为个人投资;二是借取企业资金、实物,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但均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规范个人股权变动行为,加强税收监管,显得刻不容缓。但目前在税收管理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变动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以及个人股权变动具有极强的偶发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变动行为缺乏有效监控,在发生股权转让后,除非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否则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二是个人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本身具有转让价格的主观性,因此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客观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由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再加上交易中本次转让环节转让价格与下次转让环节股权转让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如非特殊情况,很难从股权受让方获得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受让股权、支付所得时进行代扣代缴。
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登记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要求,督促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建立有效信息交接和协作机制,要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