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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
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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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8月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9月15日前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原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除不再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外,其他资料继续报送。
(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事宜,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并与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具备电子缴税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2.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也可直接向调查核实户籍信息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提出办理申请,索取制式《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和相关税务文书。
五、关于发票管理
(一)发票启用时间。
1.国税机关统印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013年7月15日起,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2.纳税人自印发票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申请使用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印制手续。
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发票使用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接受方(旅客运输服务除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