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行业资讯 >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3)

时间:2013-08-08  点击: 来源:未知


  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代购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乙方

  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收账款——甲方。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