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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这一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是一个旨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手段。”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白景明说,该政策规范税制,实行统一征收率,是财政部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稳定税负,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举措之一,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白景明表示,该政策涉及到小型水电、自来水、部分建材以及生物制品等和民生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可以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收入增长的含金量。
据了解,该政策每年大约减税240亿元,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一个重要手段。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次简并征收率是优化税制和减税的具体举措,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准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务机关也难以核实,因而对其实行简易计税办法。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1998年,为促进商业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商业企业纳税人征税率由6%调减到4%。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统一实施,考虑到因机器设备进项税抵扣增加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不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6%和4%两档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一档。
特定的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其经营项目由于进项抵扣不充分等制度性原因和历史原因,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截至目前,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共设有6%、5%、4%、3%4档。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即中外合资的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的项目,即营改增试点期间明确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