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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天紫星会计师事务所:浅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2)

时间:2013-05-30  点击: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品牌意识的必要性
品牌的定义很多,按传统定义是指企业给自己的产品规定的商业名称,通常由文字、标记、符号、图案和颜色等要素组合而成。根据《RandomHouse英语大词典》中的解释:“品牌是代表某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广为人知的名称”。由此可知,品牌首先是一种广为人知的名称,这表明并不是任何名称都可以称之为品牌。由名称转变为品牌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求广为人知,也就是说,一种成为品牌的名称在某一范围内是为人熟知的;其次,品牌具有代表性,当提及到某一品牌时,人们会立即想到该品牌所代表的一种商品或服务,即品牌在认知上具有一种替代作用;再次,品牌是一种潜在的资源,具有可开发性;最后,品牌不但可以代表某一商品,同样它可以代表一种服务。在我国,人们对商品的品牌意识比较强,而对服务的品牌意识则相对较弱。会计服务领域就是其中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这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属于服务的范畴,但与一般服务相比又有其非凡性,表现为其专业性、风险性和竞争性。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需求多样化、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客观环境下,可以预见,中小所会受到大所越来越大的挤压,中小所也无力与大所和外资所相抗衡,中小所数目众多,又多集中于传统审计业务和验资业务,同行竞争也十分激烈,在这种环境下,中小所业务发展日益艰难。中小所为了生存发展需转换思路,应该在原有传统而成熟产品的基础上,拓展一些新的服务品种的同时增强品牌意识,强势的品牌不仅使事务所发展成为受人尊敬的卓越专业服务机构,也会带来高额的溢价收入。
三、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品牌意识的途径
意识到事务所品牌的巨大作用后,我们就应该在品牌建设上下工夫。《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电台、电视台、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直接或间接地做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轻易引起误解的广告,也不能向委托单位或其他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倾向的函件。”《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从上述相关规定可知,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不同于一般企业,不能通过广告的宣传来提高社会认可度。因此,目前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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