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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合伙人资质利于事务所走出去(2)
时间: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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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三中全会的精神是,让市场起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必须减少对会计和审计市场的干预。”普华永道北京主管合伙人吴卫军在新浪微博上也表达了类似的评论。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对将“四大”40%的合伙人暂不持有内地注会执照的比例在五年内降到20%的也同样适用于内资所的猜测,不仅很正常,而且往往这些分析、猜测不是空穴来风,所以很可能成为现实。
“此举很可能是为了进一步‘借船出海’,很可能是因为此前期望通过引进‘四大’、‘五大’起到‘借船出海’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或者实现期望的速度太慢,所以需要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放开会计和审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刘志耕分析称。
“无内地注会执照合伙人”扩围有利内资所“走出去”
实际上,“四大”特有的40%(五年内降至20%)的合伙人暂不持有内地注会执照(但必须持有其他国家/地区的注会执照)的规定,是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时浮出水面的。
追溯根源,这是一个时期的特殊产物。1992年,“四大”获准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时,承诺20年后按国际惯例在中国实现本土化。2012年8月开始“四大”陆续合作到期。2012年5月2日,为了规范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其中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中,出现了上述规定。
对此,吴卫军在新浪微博上表示,“要求保留让不具备中国注会资格的人士担任合伙人是为了配备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家服务客户,如计算机审计专家、风险管理专家和精算师。”吴卫军认为,这一要求适用于全部事务所。
在陈永宏看来,2013年底之前,国内持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含“四大”)都必须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而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可以有不超过20%的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即其他资格的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这一规定对所有的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都是适用的,并不仅限于“四大”。
刘志耕指出,根据规定,“四大”需将暂不持有内地注会执照合伙人的比例在五年由40%降到20%,所以,五年内“四大”将有一半不持有内地注会执照的合伙人退出。与此同时,如果把20%暂不持有内地注会执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部事务所,内资所就可以开出适当的待遇(职位和收入),把这些不仅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而且对‘四大’执业的业务流程、执业标准及内部控制等了都如指掌的合伙人归入自己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