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提示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但由于诸多原因,部分小微企业,甚至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此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知晓或理解,值此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之际,为帮助众多的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避免发生不必要经济利益受损,笔者特就有关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汇缴注意事项作如下解读。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小型企业,其次应纳税所得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第三是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一)小型企业的相关指标。税法所称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6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具体标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超出这两项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同时还应注意“两项指标”在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时的区别:
1﹒预缴时简易计算“两项指标”:为了便于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顺利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两个标准的计算简易规定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汇缴时加权计算“两项指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微利的标准。微即是少的意思,同时,此处所说的“利”不是指的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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