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提示(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02-17 09:47

    (三)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属于工业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四)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现行的两种税收优惠

    (一)降低税率优惠。对符合前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此处规定的是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减低税率,而不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应20%的税率,而一旦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半计征税款。在减按20%的税率征税的基础上,近两年来又增加了对部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其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其实际税负率就仅为10%了,等于是减半计征税款。

    另外,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同时享受。

    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2012年5月底以前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以及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经过备案核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报缴纳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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