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规定有哪些?(2)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
次 时间:2011-01-19 12:02
五、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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