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企业具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
日起。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二、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
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
1、
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3、
得享受优惠;
4、
5、
(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
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
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