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企业具有哪些优惠政策?(2)
来源:北京国家税务局 作者:北京国家税务局 点击:
次 时间:2011-01-19 12:07
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
11、
经营场所。
12、
13、
以上;
14、
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5、
四、
2004年7月1日以前,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必须是经过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并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地税公布的软件企业。
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后,取消了税务部门参与认
定,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五、
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企业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两个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六、
1、软件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
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如:市政府京政发[2001]4号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两种优惠的不同之处:
(1)
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软件企业,只能享受新技术企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