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企业具有哪些优惠政策?(2)

来源:北京国家税务局 作者:北京国家税务局 点击: 时间:2011-01-19 12:07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

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

11、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

经营场所。

1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13、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

以上;

14、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

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5、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     软件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2004年7月1日以前,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必须是经过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并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地税公布的软件企业。

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后,取消了税务部门参与认

定,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五、     软件企业减免税的申报日期及需要报送的资料:软件企业

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企业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两个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软件企业证书;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4、公司章程;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六、     几个具体问题:

1、软件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

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如:市政府京政发[2001]4号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两种优惠的不同之处:

(1)         软件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

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软件企业,只能享受新技术企业优惠。

分享到: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