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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环节的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上)
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应付账款234万元(含税价格)。A公司因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出现暂时性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对B公司的欠款。2011年1月1日,B公司经核实确认A公司无法偿还全部材料款,为了能够加速资金回笼,减少资金的占用成本,希望与A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B均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A企业实际情况,当前可选择的债务重组方案如下:
方案一:B同意给予A公司234万元货款仍有问题。234万元货款中,其中有34万元的折扣,协议约定A公司在2011年4月1日前以现金偿还剩余货款200万元。
方案二:B同意A以自产产品抵债,可抵债产品市价200万元(含税价),产品成本为150万元。
方案三:B同意A以生产设备抵债,设备公允价值200万元,账面价值220万元,已提折旧70万元,B收到设备后留作自用。
方案四:B同意A以生产设备抵债,设备公允价值200万元,账面价值220万元,已提折旧70万元,B收到设备后可与C公司合资组建一家新公司,双方协议投资作价210万元。
方案五:将B公司持有的债权转为持有A公司股份,普通股持股数100万股,每股市场报价2元,账面价值每股1元。
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方案一
采用以“销售折扣”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将获得的折扣额34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债权人也应当将给予的34万元折扣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应税所得额。其实这个方案的着重点主要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这也使得“销售折扣”的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首先,对于债务人A企业来说,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上述A企业因不能按期偿还货款从销售方B处获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当依法转出这一部分营业外收入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如果没有按时进行转出,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少交税款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就债权人B企业而言,虽然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销售方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但此案例中B企业给予A企业的折扣并非销售退回或折让,这种折扣更大程度上类似于“销售折扣”,是为了更快收回货款所给予的“奖励”,并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企业的34万元折扣原则上允许记入债务重组损失以冲减本年利润,但现实当中可能因为某些意外,造成税务机关对这34万元损失不予审批,那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将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