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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环节的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上)(2)
1.筹划思路。如果A、B两企业在日后还将产生持续的购销活动,那么,B企业可以通过后期购货折扣的形式减轻A的债务负担。根据相关增值税法的规定,B企业在进行后期折扣时,务必要将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货物折扣额在计算增值税时不予扣除。如此一来,虽然债务人获得折扣的时间推迟了,但同时这种方式不存在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延后了因获得折扣应缴纳所得税的时间,而且不必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的风险。另外,债权人给予折扣的部分不必计入销项税额,免去因重组损失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环节。
2.税负测算(单位:万元,下同)。
原方案:
A企业:债务重组进项转出=34÷(1+17%)×17%=4.94;债务重组收益=34-4.94=29.06;A企业应纳税额=4.94+29.06×25%=12.21。
B企业:债务重组损失=34;B企业应纳税额=-34×25%=-8.5;A、B两企业应纳税额合计=12.21-8.5=3.71。
筹划后:
A企业:后期商业折扣可减少进项税额=34÷(1+17%)×17%=4.94;后期成本减少引起利润增加额=34÷(1+17%)=29.06;A企业后期应纳税额=4.94+29.06×25%=12.21。
B企业:后期销项税额减少额=34÷(1+17%)×17%=4.94;后期销售收入减少额=34÷(1+17%)=29.06;B企业应纳税额=-4.94-29.06×25%=-12.21。
A、B两企业应纳税额合计=12.21-12.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