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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办的服务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请问,对于新办的服务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的服务性企业是否在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企业是指什么概念?象2013年度办的服务性企业是否算是新办的。
服务性企业是指哪些类型的企业?象物业公司、销售中介公司、餐饮业是否属于服务性企业?
对于安置退伍军人超过职工总数30%的新办的服务性企业,是否在三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失业城镇职工超过职工总数30%的服务性企业,是否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些优惠政策执行方面税务局内部有哪些特殊规定,或者说是有哪些限制措施?在申请办理这类企业时,作为企业应如何去做?
在税收与市场调查研究中心新出版的汇编书中,提到了房地产企业利用新办服务性销售代理公司,取得三年内免交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房子由新办的销售代理公司去卖,利用价格的差别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样做能行吗?
回复内容: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财税[2004]228号
物业公司、销售中介公司、餐饮业属于服务性企业。
1、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地税营[2001]287号文件及国税发[2001]11号《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
(1)、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4)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5)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见附件)。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6)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规定:
①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须凭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