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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办的服务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

时间:2014-08-19  点击: 来源:网络

  3、 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0]2070号文件和财税[2000]84号文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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