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尽职调查 具体调查什么(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15-08-26 17:22

2、重大合同

通过公司高管人员出具书面声明、向合同对方函证、与相关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有关公司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对照公司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3、诉讼和担保情况

通过高管人员出具书面声明、查阅合同、走访有关监管机构、与高管人员或财务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调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公司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评价其对公司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九、根据全股东抽逃出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在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但是,对目标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且仍在追诉期的,仍然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对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如果抽逃出资属实,也应当在上市前予以规范。

实务中,较常见的涉嫌抽逃出资的形式是:

1公司设立或增资时以借款出资,验资后抽回出资偿还借款。

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不一定构成抽逃出资。关键点在抽回用于偿还借款的出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股东出资的资金在投入到公司后即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可见,股东如依照公司章程、财务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公司设立后以向公司借款方式抽回出资用以偿还借款的话,不构成抽逃出资,不会对上市造成障碍。

比如中电环保(300172),股东王政福等七人向某公司借款1500万元用于公司设立时出资,并委托该公司将该款项直接汇入公司验资账户。验资后,股东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借款1450万元(王政福存入公司50万元),并委托公司将共计1500万元款偿还给某公司。公司设立后,王政福等股东陆续偿还了借款。公司上市时主办律师认为(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未侵害公司合法财产权;(2)股东已经偿还借款,没有抽逃出资的故意,也没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确认该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增资时,向本公司借款增资。

对于此种情形,即向公司借款用于缴纳增资款的,与上文向第三人借款出资类似,只要履行了合法的手续,且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借款的,一般不会对上市构成障碍。

但是,如果股东从公司抽出资金用于偿还借款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则需要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是否对上市构成障碍:

1、抽回资金的多寡;

2、对公司实际经营是否造成影响;

3、是否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4、是否及时归还了抽回的资金。如归还的时间距离上市不足36个月(主板)或24个月(新三板),建议规范运行满上述时间后再行申请;

5、抽回资金在公司账册上是否有符合财务要求的清晰记载;

6、必要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确认行为不违法。

十、业务调查

(1)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2)行业研究

通过搜集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比较市场公开数据,搜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主办券商内部行业分析师的分析研究等方法,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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