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格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除自律监管措施外,对于监管对象严重违反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股转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主办券商);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体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从业诚信档案数据库。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二)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出具警示函;(六)责令改正;(七)暂不受理相关文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八)暂停解除股票限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二、股转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股转系统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2014年以来,股转系统公司已经对可来博(430134)、中试电力(430291)和泰谷生物(430523)3家挂牌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此外,2015年8月1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公布了自2014年1月股转系统扩容以来38家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0多家中介机构(其中主办券商约30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的违规行为及股转系统对此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而信息披露违规占违规行为的绝大多数。
股转系统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其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严肃处理的态度,对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严格按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敲响了警钟。
三、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的分析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
从股转系统公告的信息看,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即“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未及时信息披露”、和“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1、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此类问题在年报披露上尤为突出,具体又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或附注。
二是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除年报遗漏相关信息外,还有挂牌公司存在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遗漏的情况。比如蓝天环保(430263)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其总经理因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应对公司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被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2、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及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时未披露或滞后披露。
3、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华盛控股(430686)、万通新材(430536)和中瀛鑫(831061)3家公司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便违规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被约见谈话。
从股转系统公布的情况看,挂牌公司往往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比如中试电力(430291)因屡次出现各类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股票被股转系统进行了特别处理(ST)后,还面临摘牌风险。股转系统公司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处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也根据相关责任人的不同违规行为给予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往往伴随着中介机构的违规,具体如下:
1、主办券商的违规行为
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主办券商约30家,违规行为主要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尽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查。股转系统公司根据券商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齐鲁证券(凯英信业(430032)、三信股份(831579)和中试电力(430291)3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山西证券(泰谷生物(430523)、三合盛(831418)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海通证券(扬开电力(831245)、金科环保(831516)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因屡次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主办券商职责,被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了多项自律监管措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在公告中,中审国际(凯英信业(430032)的年审会所)和中审亚太(可来博(430134)的年审会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尽到勤勉尽责、诚实信用义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时的注意事项
虽然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都负有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但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则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根据股转系统规则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注意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挂牌公司的注意事项
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根本依据。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注意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不遗漏、错报应披露的重要信息。2、在公布信息披露文件前进行仔细核对,以避免遗漏重要的文件附件。3、在进行信息披露前,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的要求确定该披露行为是否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4、注意信息披露的时间。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5、选择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新三板信息披露实行主办券商审查制,因此,选择一家勤勉尽责、信誉良好的主办券商尤为重要。此外,建议公司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日常沟通,特别是与主办券商的沟通,在一些不确定的问题上多征求主办券商的意见。如有条件,挂牌公司也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行及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服务。6、时刻关注新三板官方信息披露平台。建议公司时刻关注新三板官方网站(http://www.neeq.cc)及微信公众号(“全国股转系统”),上述平台载有新三板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股转系统的最新公告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其他信息,便于公司更好地履行股转系统要求的履行相关义务,减少违规情形的发生。
(二)中介机构的注意事项
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是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中介机构的失职不仅可能导致服务企业的违规,而且自身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中介机构应提高职业操守,切身为服务企业考虑。主办券商应根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与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在公司向股转系统报送文件之前严格审查,使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到诚信、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应做到勤勉尽责,仔细调查、核对相关文件和数据,尽力提升审计报告的准确性。此外,中介机构,特别是主办券商,还应当主动加强与公司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向公司说明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以便于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避免公司因不熟悉业务规则违规披露导致中介机构受到牵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秘书是最为关键的承担义务主体。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应做到不干预、操纵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而对于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来说,应做到恪尽职守,熟悉公司应披露的各项事项及披露时间,确保及时、公平、全面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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