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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中小板上市

时间:2010-09-19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一、中小企业与主板区别联系
中小企业板块既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又以其相对独立性与将来的创业板市场相衔接。从上市公司看,虽然不改变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标准,但把符合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集中到中小企业板块,逐步形成将来创业板市场的初始资源。从制度安排上看,它以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并为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和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以便在条件成熟时整体剥离为独立的创业板市场。

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中小企业板块将采取有别于主板市场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一是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作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排,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在监控中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推进交易和监察制度的改革创新。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推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和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等措施。

二、企业上市好处
1. 公司市值提升,得到公众市场的认可
2. 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融资能力增强:股权融资,增发股票,私募资金
3. 股权流动性提高
4. 利于企业重组创造优良资产结构,股东权益合理
5. 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可信度,走向国际化
6. 个人声誉提高,股东财富聚集,社会声誉提高
7. 一旦发行可马上获得预期资金
8. 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
9. 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有效激励,吸引优秀人才
10. 取得上市地位,在银行信贷等业务方面获得便利。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 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 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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