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中国企业中小板上市(3)
时间:2010-09-19
点击:
次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c 初审结束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 路演询价与定价
a 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制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以及发行公告等信息
b 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6 发行与上市
a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b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c 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d 上市后有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五、上证所上市协议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