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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典当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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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北京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根据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对违法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根据核查工作要求,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对被核查企业进行核查辅导;对全市核查数据进行汇总;起草核查工作报告以及具体事务性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核查工作要求,对被核查企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情况报告。
各区县商务委:根据核查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典当企业开展自查;对本辖区典当企业进行初步核查,并上报核查报告;汇总上报本辖区典当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统计汇总本辖区典当企业的核查数据;负责组织市核查领导小组的抽查。
四、核查主要内容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2、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3、典当企业财务状况;
4、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
5、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6、是否按时填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7、典当企业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五、典当企业应提交的核查材料(其中1—11项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
1、《北京市典当企业核查报告书》(见附表1);
2、2009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书、资质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未做年度审计报告的企业,由核查小组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典当企业核查情况报告》(见附表2);
4、《北京市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审查表》(见附表3);
5、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6、法人股东2009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公司章程(须加盖公章);
7、典当企业章程(分支机构不用提供);
8、《北京市典当企业三万元以上绝当品处置情况调查表》(见附表4);
9、《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009年度典当企业工作总结(本年度业绩、主要管理经验和2010年发展设想);
11、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的《典当经营情况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12、《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此项材料不装订)。
《北京市典当企业核查报告书》、《北京市典当企业核查情况报告》、《北京市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审查表》、《北京市典当企业三万元以上绝当品处置情况调查表》可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