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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费用的扣除政策与筹划方法(3)
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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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220号文规定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不过,220号文及之前的税收法规中等均未限定开发企业在前述两种方法中只能选择哪一种,也没有规定孰低原则,故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达成一个有利的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无论按哪一种方法扣除,其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同之处还在于,后者规定开发企业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债权性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两倍,超过部分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前者并不存在这一限额规定。